明清时具有严格主仆隶属关系的租佃农民。有“佃仆”、“庄仆”、“地仆”、“庄佃”、“火佃”、“伴儅”等名目,流行于今安徽、江苏、浙江、江西、湖南、湖北、河南、广东、福建等省某些地区。来源有被释放的家内奴仆;有无栖身之所,被迫租种庄田和居住庄屋的;有死后葬于地主山场,后人沦为佃仆的;有入赘、婚配佃仆妻女而沦为佃仆的;有卖身充当佃仆的等。佃仆与地主之间有世袭的主仆名分,劳役和实物地租并存。佃仆具有佃户和奴仆的双重身份,带有宗法农奴的性质。佃仆制在徽州地区比较典型。是东晋、南朝、唐、宋以来部曲佃客制的历史延续。清雍正五年(1727年)下谕开豁为良,废除奴仆身份。乾隆、嘉庆、道光时亦一再重申取消其奴仆身份。但直至解放前主仆名分仍在家法宗规、习俗中保存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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