匠户

编入特种户籍的工匠人户。官府所需工艺品除取自实物赋税外,其余由官府设立作坊,征发工匠制造。应役者须固定户籍,以便强制征调。魏、晋、南北朝各代手工业者地位和佃客类似。唐有“番匠”。宋有“当行”。元将征服异族和灭宋后所得工匠编为匠户。明匠户分轮班匠、住坐匠两种,世袭永充,不能脱籍,不得服官。嘉靖四十一年(1562年)对轮班匠实行输银代役办法,但匠籍不变。清顺治二年(1645年)废除匠籍,手工业者得到人身自由。后各省又将向匠户征收的匠班银并入田赋征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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